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评价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和用水绩效的评价。其中,城市供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城市用水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经营服务单位和行政机关等用水。
供水绩效评价以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为导向,通过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理、技术和服务的实施和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用水绩效评价以用水效益及效率为目标结果导向,通过用水管理、节水技术等多项手段促使达成过程管理导向的指标,共同作用达到对用水绩效客观评价的目的。